18歲的學生在網吧玩游戲,時間長達36小時,導致心臟驟停 ,誰應當承擔責任?誰應當來為此買單
18歲的大一學生,在一家名為愛你的網吧玩網絡游戲,長達36小時,因突發心臟病送往醫院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父母以這家網吧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為由,將這家網吧告上法庭,要求網吧承擔侵權責任,賠償50萬元。法院經過審理,認為網吧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,判決愛你網吧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8萬元,網吧及死者家屬均不服,雙方提出上訴,二審均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,娛樂經營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死者作為一名己成年的在校大學生,己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應當認識到,長時間上網對身體的危害性,但他放縱自己,長時間上網,自己應負主要責任。涉案網吧在營業過程中,未對該大學生連續通宵上網的行為,進行警示和勸助,沒有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,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最后,我想說的是,網絡和手機給我們帶來了便利,但如果沉迷其中,帶來的傷害將是沉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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